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即行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