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