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