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第十一条已修改提出立法调研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立项报告中对立法必要性、规范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立法调研安排等作出说明。列入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牵头,一般应于当年完成,向主任会议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法调研报告,提出立法条件是否成熟和是否列入立法计划的意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