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海域环境容量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行政区域毗邻重点海域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沿海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毗邻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重点海域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本省行政区域毗邻重点海域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