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