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可能污染海洋环境或者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废弃的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拆除废弃的海洋工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当编制工作方案并报原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