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跨行政区域项目用海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