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