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海上重大污染事故时,要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