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四条有效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并指定旅游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后,认为商品不合格或者存在质价不符情形,三十日内要求退货,旅游经营者拒绝退货的,由专项理赔金先行赔付。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代为赔付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旅游经营者追偿。先行赔付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明确旅游购物场所的范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