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重大节庆、假日、赛事、会展等活动期间和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期间,组织对旅游安全开展重点检查。必要时,依法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