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