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