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