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有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一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