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五条有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一百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