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条有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一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