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为全县居民提供安全、纯净的优质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