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的义

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举报电话,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处理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