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二十三道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采石、采砂、取土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