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外围应当

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隔离防

护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