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防和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和监督村(居)民严格落实各项保护政策。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