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养犬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的共用区域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