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养犬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二)用长度二米以内的犬绳控制犬只;(三)避让他人;(四)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五)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六)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七)进入楼道、电梯或者乘坐出租汽车,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其中乘坐出租汽车还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