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养犬以及对养犬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犬、警用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科研用犬、演出单位表演用犬、动物园展览用犬以及成品油、危险品存储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饲养的护卫犬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