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明确投诉举报部门和电话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危害和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依法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