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