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学者以论坛、讲座、报告等形式深入研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战略,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区、示范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