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完善污水、垃圾分类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推动建设畜禽、宠物尸体和医疗废物等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加强城市内河整治,消灭黑臭水体,促进相关设施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城市美化亮化建设,形成"一江两岸"交相辉映的滨江亮化格局。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