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邮政专用车辆应当喷涂邮政专用标志色和“中国邮政”标志。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邮政专用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快递企业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道路交通运输和货物运输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快递运输专用标志。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