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邮政条例/第三章 寄递服务第二十条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快件;(二)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快递业务;(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四)强行搭售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纸杂志等;(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