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快件;

(二)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快递业务;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四)强行搭售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纸杂志等;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