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对不终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