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