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五章 土地市场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实行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储备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