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