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市、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专项规划编制的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