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出租、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 15日内,持出租、抵押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20日内向承租人、抵押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