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二条已废止商品房出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领取并向购买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凭证》,购买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90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和有关土地登记材料,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