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经营一般性体育项目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