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二)对符合条件的体育活动申请不依法予以办理;(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体育经营活动申请予以办理;(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