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健身、竞赛、表演、培训、训练等经营活动。体育项目分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一般性体育项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一般性体育项目是指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目,具体范围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公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