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Article 2Repealed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健身、竞赛、表演、培训、训练等经营活动。体育项目分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一般性体育项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一般性体育项目是指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目,具体范围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19Article 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