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经营者必须保证体育设施、器材的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说明、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按要求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防止危害的发生。

经营者在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不得超出其人员容量的限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