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经营者必须保证体育设施、器材的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说明、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按要求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防止危害的发生。经营者在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不得超出其人员容量的限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