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