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