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长春”、“全市”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必须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