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长春”、“全市”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必须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