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手续。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

(二)停业、终止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

(三)合并或者分立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