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制裁或者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侵犯单位或者他人技术权益的;(二)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不如实报送技术交易活动情况的;(三)弄虚作假、欺诈对方、订立假技术合同的;(四)利用技术合同转包渔利的;(五)非法出售、转让和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