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技术市场经营、服务和中介机构的备案,核发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三)技术服务人工费的审批;
(四)技术市场经营与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
(六)民营科技企业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奖励及推广的申报;
(七)技术市场经营者、管理者的表彰和奖励;
(八)技术出口的申报;
(九)查处技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十)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