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三条有效追回的摊派财物,属于企业已报告或控告的,应当退还企业;未报告和控告的,一律上缴中央财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